2001结婚,去女方做女婿,住房是农村房(二层楼,楼上楼下各三间共225平米),家人还有丈母娘、丈人。同年我儿子出生。 2005年我的户口迁入女方,户口户主是我丈人。 2008年拆迁得到三套房(分别是大、中、小三套)和一部分动迁费用、安置费用。 期间女方说这三套房跟我没有任何关系,三套房产权证都没有写我的姓名。 2014年女方提出离婚。 请问离婚后我有分割房产的权利吗? 还有拆迁分配给的动迁费用、安置费用我可以分割吗?
可以分割
2014-08-18 17:46:44
离婚的话,你完全可以要求分割动迁补偿及安置的房产的。你有权利的。
2014-08-18 18: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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