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资公司由境外一家公司和境内一家公司共同组成,并由境外公司控股(占百分之八十股份)。但控股的境外公司约有三年时间未参与合资公司的经营(既未投资也未参与分配,同样没有提出财产清算),由境外公司成员担任的法定代表人也未见人影,整个合资公司都由境内公司独家在经营。现境内公司在没有重新登记、也没有换发营业执照、同样没有境外公司任何书面授意的情况下,以原合资公司的名义与第三方签定租赁合同,将原合资公司的资产出租。 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境内公司的行为合法吗? 谢谢!
该合同无效,将公司的资产出租,须经代表三分二以上股权的股东由董事会通过方可生效。由于境外机构控股,所以必须经过其同意。境内公司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不合法。 北京魏国鹏律师 电话:13121048109
2009-02-21 21:12:40
与楼上观点有些不同,合同是对外法律行为,只要形式要件具备(有公章)。该合同是有效的。至于境内公司是否有权作处分行为是公司内部行为。
2009-02-22 10: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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