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是强奸行为后来是自愿发生关系,能告强奸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1984年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虽然此规定在去年被废除,但是如果强奸行为发生在该规定有效期内,依然应认定为无罪。
2014-09-16 12:01:54
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14-09-28 10: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