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的饭店装修包给了B,B装修完后,C发现厨房灯坏了,B打电话约来电工A,A关掉电阐检修线路。在更换电灯时,C来到操作间,对A说“我给你关掉电阐啊”一下子合上了阐,A被电击从梯子上掉下来,当场头部出血。(当时操作间只有A、C两人)C打电话叫来B,把A送到一个离施工地较远的医院抢救,到医院时A已昏迷不醒。B垫了五百块钱,待医院联系上A家人时,B称是路人,遇上患者,做好事云云,家人感激,给550元还他。此后B、C再也未露面。A清醒后家人才知情况.A在医院住院28天,鉴定为十级伤残。在医院花费27800元。颅骨摔碎三块被拆除,医生说等恢复几个月后再去做次手术,用不锈钢来代替颅骨,这次手术花费约30000元。事后A家人将C告上法庭,要求C付全责。B是外地人,事后跑掉了。一审调解中C声称与他毫无关系,但愿出15000了结此事。A不接受调解。一审判决A败诉。A上诉,二审法官认为他不能举证是C关电阐,故上诉主体不对,欲维持原判,现还未定论。 都说是法院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根据,可A该如何为自已维权呢?垦请各位高人指点迷津!不胜感激!
A应以B为被告诉至法院,因为A、B之间是雇员和雇主之间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要求C付全责是有点问题的,但他未必就不承担任何责任;上海律师丁国利(0)15900893656 ,
2009-02-22 2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