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聘到某酒店,财务说我属于6级员工(部门经理职位)平时上班正常情况是早上9点至晚上9点(也就12小时)。超过正常上班时间的部分是没有加班费的。如需要延长更久上班时间也是没有任何加班费的。 至于国定假期也没有1天算3天的工资加班,只有按平日工资计算的。 请问这样他合理吗?难道我们只能接受他的制度?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010-12-05 00:32:41
不合法,如果你决定离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010-12-06 12:31:45
手机扫一扫手机浏览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