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了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签的日期是2013年9月30日,合同说: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1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的;2荒芜土地的,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3不按时交纳土地转包金的;我想问一下:乙方现在2014年10月9日给土地转包金是不是算不按时交纳土地转包金;我是不是有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看,
是有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4-10-10 07:17:16
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2014-10-10 08: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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