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4日与对方发生口角,把对方推到在地,至对方左手食指近关节脱位副韧带断裂 2013年9月19 被拘留 10天 但无给予任何法律凭证,10后放回 2014年3月31日又被拘留 送进看守所(说对方轻伤) 2014年4月2日拘留通知书到家 2014年4月15日批捕通知书到家 2014年6月23日案件移交检察院 至今没有消息 也没移交到法院 请问派出所和检察院怎么做符合法律规定吗?
建议请律师介入辩护。 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4-10-21 16: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