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男方准备离婚了,他是在我孕晚期出轨的,后来我看他一直不肯悔改便回了娘家,在娘家生的宝宝,现在宝宝五个多月了,我们一直在分居状态中,他只打了三个月的抚养费,他工资是3000,每个月是按照最低标准百分之二十给的抚养费。 前段时间,我们协议好准备协议离婚,说好的,只要男方同意小孩归女方,跟女方姓,并放弃探视权,女方就不要男方的抚养费,昨天去民政局,那个写离婚协议的律师说探视权跟抚养费是法定的,后来回来我就跟他商量,我要求他每个月给一千作为抚养费,小孩跟我姓,我每个月给他来探视。他现在的意思是,要么小孩给他,他不要我的抚养费,可是我也后怕,他以后反悔,到时候还是要起诉要我的抚养费。他还有个意思就是,要么小孩给我,姓还是要跟他姓,他每个月来看,并且他只肯给六百。 我现在还在哺乳期,我感觉就算我起诉也还是我吃亏,我真的搞不懂,为什么他是过错方,弄到最后我不占理,还是我承担的比他多,小孩我是肯定不会给他的,他既然当初在小孩快生的情况下就有了婚外情,还要让我生了小孩就滚就要跟我离婚,就说明他不在乎我跟小孩。小孩要是归我,他不同意小孩跟我姓,他又只肯给六百,他还要来探视小孩,我感觉我承担的比他多,我感觉协议他不肯,要是起诉,我也不能要求法院强判小孩跟我姓啊,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其实我感觉婚姻法虽然说是为妇女儿童着想,还是有些漏洞啊,就像他找了婚外情,按照婚姻法顶多就是道德上的谴责,法律根本就惩罚不了他,相反的,我这个没有过错的人,横竖都不占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