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4年3月1日入职(签订试用期合同为6个月),9月1日为转正,可是已10月中旬还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是薪水还是按照转正的薪水发放,可是人事部就是不签订转正合同,今天人事总监居然说:需要考核+评分才能最终确定转正,也就是我现在还未转正。。。 如单位让我离职,我应该怎样维护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另从6个月的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014-10-17 08: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