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在单位买的福利房,双方不在一个单位工作。1997年双方协议离婚后,在离婚协议上写明了关于财产的分配条款,“所有家具、电器归女方,男方并一次性补给女方3000元,其它财产归男方”;但没有明确关于房产的条款。现在该房产需出售,房产局工作人员说:在离婚协议上的“其它财产”上没有强调、注明关于房产的细则,所以,该房产女方仍有支配权。 这种说法是对的吗?
不对。
2014-10-20 11:29:48
有道理,这属于约定不明。
2014-10-25 11: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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