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经他人介绍认识,由于男方着急去江苏打工,因此两人认识不到一个月就办理了结婚典礼,女方尚未达到法定年龄,因此未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因生活锁事发生争执,男方就动手打了女方,对女方动手有三次,第一次是在西安大街上,男方当众给了女方两个耳光,后来两次动手之后,女方离开了男方,伤心过度,导致流产,当初也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两人同居生活可能就是两个月左右吧,结婚现在是7个月左右,现在男方将女方告上法庭,还诽谤说女方跟他人同居,要女方返还结婚前给付的全部彩礼,可是女方没有男方施暴以及导致流产的证据,男方婚前给付的彩礼有一半左右已用在婚前送礼、结婚宴请、双方结婚所需衣物、用品、嫁妆以及岁数钱,请问彩礼需要返还吗,如要返还的话要返还多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