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的情况如下: (1)2012年10月11日入职,入职表写明试用期三个月,于2013年1月转正。试用期月薪6000,转正后月薪8000。2013年4月份公司于我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起始时间是入职日期,并于4月开始缴社保。 (2)2013年5月2日领取结婚证,2013年11月29日剖产一子。2013年11月1日至10日休晚婚假10天,11月11日至2014年2月16日休产假98天。2月17日正常上班。 (3)上级领导于今年6月下旬开始不再给我安排任何工作。10月10日两年劳动合同期满时,上级与我沟通解除劳动关系。 (4)98天产假和10天婚假期间,公司给我的工资是按基本工资2000元/月发放的,上班后按照月薪8000发放。 (5)公司于2013年4月份开始给我上缴社保,所以产前不足9个月,产后至今不能够申领生育津贴。 问题: (1)我可以主张哪些经济补偿? (2)如果进行劳动仲裁我该收集哪些证据? (3)我应该如何做、注意哪些细节才能够最大化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