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于2006年9月1日被事业单位聘请,母亲职务保洁员,父亲职务是保安。要求我父母亲24小时都必须生活在该事业单位内,预防被盗现象,其工资一直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也没签订劳动合同,没购买任何社会保险。直到今年10月(2010年10月)该事业单位人事调动,其法人调换。现单位法人强迫我父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就辞退处理!合同规定只有保险补助200元,工资710元,单位不出面购买任何社会保险,合同签订期限只有10个月! 事业单位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劳动保护法,我父母应该怎样维护自身法权益?
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职工适用劳动法的规定,签劳动合同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劳动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你所述,是不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应按规定办理,不应以发补助的形式处理。
2010-12-05 16:04:00
根据《劳动法》第72条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10-12-06 14: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