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办登机手续时,因行李超重,与后来的旅客协商分担重量,未谈妥,作罢自行解决。后因此批旅客中几人进关后逛店未留意广播最后呼叫,未及时登机造成另买机票,本人被控告因我拖延他人的办理登机手续时间,而间接造成他人误机,经济损失要我连带承担,我想咨询这是否有法律依据?我应该适用哪个条款为自己辩护?
手续你的确没做到告知义务,如果你留意登记时间,你就会直接给客户办超重我收费,而不是分担,这个不符合你们机场的利益。你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的条款。你和机场没做到完全的协助客户的利益的义务,如果做到了,客户不会重新买车票
2014-11-10 09:5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