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退休后返聘的土建工程师。2012年我先后5次共计244天出差到西安主持现场项目施工,施工是连续的且在室内进行不受天气影响。这期间我平时加班加点不计算外,光双休日加班就有67天,我回南京期间也先后给予我共计43天补休,今年下半年我的劳务合同到期,尚有24天补休不同意我休,我向公司索要加班费(我就按平常1倍工资计算)却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公司有条规章制度具体是“对连续在外地出差在15天(含)以上的员工,可适当给予补休,允许补休天数规定如下:15~20天,可补休2天、21~30天,可补休3天、31~40天,可补休4天、41天及以上,可补休5天“。对于公司这一决定我是接受不了的,而且在我出差前公司也没有告诉有这条规定。请问公司这条规章制度合法吗?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索要,法院会支持我吗?盼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