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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延期交房的条款受百分之三十的限制呢??

咨询者 : fa2147551961 - 天津     时间 : 2014-11-20 13:57:16    状态 : 已解决



我2008年8月签订商品房买合同,约定2009年10月底交房,实际交房日期为2012年8月。合同中延期交付的约定是:1、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此外还应每日按房价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该合同是开发商打印好的,然后我签的字)按此计算开发商应给我20多万,但开发商却以违约金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由只同意给我6、7万,说顶多按租金9万的1.3倍给我。问:1、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是由工商局和房管局监制的,延期交房的条款支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是不是硬性规定而不受百分之三十的限制呢?因为我觉得,没有哪个开发商会主动提出支付这两项的,他们恨不得一项都不支付。2、我能有理由驳倒开发商的说法吗?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罗艺允   [新疆]    13179841075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金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2014-11-20 17:45:53

李保忠   [辽宁]    13840508677

建议诉讼解决。。。。

2014-11-20 21:44:44

赵红文   [天津]    13602067637

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不受法律保护

2014-11-21 14:26:29

任爱卿   [天津]    13001352656

你可以诉讼解决,

2014-11-24 11: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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