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工作合同12月31日到期(工作时间从2011年9月到2014年12月底)。公司不打算续签合同。应该怎么谈补偿呢?公司的条件是3个半月的现有月工资加年底双薪。其余的半年奖什么的没有了。由于有业务提成及上半年奖收入,月工资与12个月的平均收入相比相差很多。
你好,从你说的情况我建议你答应公司。因为像你这种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该没有经济补偿金。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4-12-05 22:0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