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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

咨询者 : fa2147568103 - 广东     时间 : 2014-12-01 09:10:25    状态 : 已解决



我是劳动派遣公司介绍到工厂上班的,期间工作手指被压断(可以评级)。因为只做了不到一个月(进厂时间是10.13,受伤时间是11.12),因为是临时工,所以发了18天的工资(10月14-11月10=2015元就是发了上个月18天的工资)。我想问下到时候我的赔偿应该怎么赔。我百度了下有很多种说法,家里人也咨询了老家的律师,老家的律师说:伤残等级(多少个月)×当地平均工资赔偿。请问是这样赔偿的么? 赔偿当地平均工资是按照省还是市来算的?(我查了下省平均工资跟市平均工资还是有点差距)。 谢谢!!!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李保忠   [辽宁]    13840508677

是有点差距)

2014-11-30 08:37:00

李铁牛   [广东]    13267186729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35条 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2014-11-30 13:15:11

杨艳国   [广东]    13719040564

尽量协商,协商不成仲裁解决

2014-12-01 14: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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