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尚未交楼,2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其中一人独自收楼并一直使用10年。由于开发商走了,10年未办理房产证,后来通过法律程序取得房产证,并已经析产。10年未办理房产证期间房屋一直由其中1人单独使用,问另外1人能否追讨10年房屋使用补偿?
在没析产之前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因为一个人单独收房和使用而改变房子性质,在10年前你就可以要求也是用房子,因为在没析产的房子大家都有使用权,你十年中没使用该权利是你自己放弃,现在主张而房子已经析产,该权利已经不存在。所以你的追讨没有意义。法院也会以一事不再理不予受理你的案子。
2014-12-08 22:0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