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3月1日初进入某企业从事机修工作,于2007年5月离开该企业。之后该企业管理人员多次联系我,要我再回该企业。2007年11月1日我再次进入该企业从事机修工作。月薪1600元每月只休息两天。工作期间该企业并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未替我交社保。2008年8月11日工作时双脚受伤,2008年8月20日老板要我与另一名同事做机修以外的工作,改装及安装铁门。2008年8月25日老板无视我因受伤原因,嫌我手脚不麻利工作进度慢为由,口头通知我说;明天不要来了来了也是白干。就这样我被辞退了。我仅有曾经向该企业预借生活费及预借购买配件资金的借款凭证凭证上有老板娘的签名请问各位律师;1,老板口头辞退我,需补偿多少钱给我,。2,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该赔偿多少钱给我,从什么时候算起。3,没有替我交社保应该补偿多少钱给我。4,我在该企业工作近一年可以得多少钱补偿。以上4条问题希望有范本。谢谢
zetuanyu网友: 你提出的问题,我个人的看法: 一、老板口头辞退我,需补偿多少钱给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补给你1个月的工资,即1600元。 二、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该赔偿多少钱给我,从什么时候算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企业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你支付二倍的工资,即每月再付给你1600元,从2008年1月开始,至8月止,共计1600×8=12800元。 三、没有替我交社保应该补偿多少钱给我? 《劳动法》第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四条都有企业应当为劳动者交纳社保的规定,但是如果企业未为劳动者交纳社保费,其处罚措施却是不明确的。仅有《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企业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保金,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根据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你可以要求企业赔偿相应的损失,至少企业应当按应交纳的社保金的金额赔偿你。 四、我在该企业工作近一年可以得多少钱补偿? 以上三条,就是你可能得到的赔偿款。 以上意见,供参考! 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陈宗荣律师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2008-08-28 07: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