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于2010年婚前贷款30万、首付20万购买值50万的房子,2011年结婚,夫妻共同还贷,2011年房子值100万,2014年离婚时房子值120万,现女要增值部分,法院是从2010年50万到2014年120万算增值部分这不合理吧?是不是应该从2011年100万到2014年120万算起?
本人认为应该从婚姻关系成立时即结婚时起算
2014-12-17 13:05:15
该从婚姻关系成立时即结婚时起算
2014-12-17 17:19:13
从婚姻关系成立时即结婚时起算
2014-12-17 18: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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