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业30余年因手部手术现休假3个月我在岗工资2400元,我们是一个国企,单位执行国家法定休息日,单位制度有规定病休超过一个月就发生活费,所以单位就按廊坊市 最低工资给我发放,这样是否符合规定。另外这样发放单位领导还说是照顾我,我有一点不舒服,在职我为单位尽心尽责,我病了不能上班且有医院休假证明,本身我们平时工资就低,再加上我自己负担医药费在15000元左右单位不照顾也就算了哈,还得让我感谢他们对我的照顾我不知这合理吗?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014-12-18 20:3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