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请教两个问题,其一,在诉讼中,我方是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我方提交的 证据,对方予以否认,对方是否要提交证据证明,最后才能确定证明结果?还是对 方否认无须提供任何证据?其二,诉讼中关键问题是案件经手人与对方公司劳动关 系的确认,现我方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这一关系(只有当事人自述录音及当事人 书面资料与对方公司有劳动关系),若证明这一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否对方公司应 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相关的证明?
第一,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第二,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的举证责任分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已经用工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用工。但问题是,当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怎么办?此时劳动者只能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一旦仲裁受理,双方应针对六种证据举证: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二是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三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四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五是考勤记录;六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劳动者只要拿出三或四当中的任何一种资料,就可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能够拿出相反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劳动争议实体性争议内容的“不违法”,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2014-12-26 16:52:25
您好!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来讲是谁主张,谁举证。根据您陈述案情,您需要举证证明您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劳动关系的确定,需要结合举证情况(包含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针对劳动关系的确定,既然公司是否定的,公司无需证明不存在,否认即可。 但如果您所举的某些证据需要单位做合理说明,或举证反驳,如果不能,法院可以作出对单位不利的认定。具体举证责任的划分还是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由法院分配举证责任。
2015-01-05 21:4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