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济合作社有一山场,并持有1953年土改时土地证。因1963年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将该山的林权证填写为他经济合作社所有,而我们合作社没有1963年山权证。1982年,我们合作社持有该山山权证,而另一社也持有该山1982年山权证。山场我们一直在使用。而县府将山权裁决给他社所有。我们不服?我们该怎么办?
对于政府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01-07 16:30:23
手机扫一扫手机浏览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