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发起人一致签署的《公司章程》约定:一是经营期限十年(2014年6月到期了);二是公司各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经营期限时,应由股东会在经营限届满前六个月作出决议,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现问题是:一个拥有优势表决权股东同意继续经营,几个小股东(股份合计占15%以上)不同意延长经营,想进行“公司清算”。显然达不到“各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经营期限”。哪么,大股东能凭“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中经营期限,就进行工商行政管理局章程修正案备案登记吗?几个小股东(股份合计占15%以上)能申告法院请求“公司清算”,能获得法院支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