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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要进法院的门?

咨询者 : fa2147573342 - 河北     时间 : 2015-01-15 10:31:11    状态 : 已解决



小组没有诉讼权。事实;是小组发包的土地。(2001)隆民初字第001号不予受理。(2001)邢民初字第1225号驳回上诉。以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我们要进法的门。韩占均。男60岁河北邢台隆尧县魏庄镇李贾村第6队第2组村民代表。1990年农历3月初一申诉人将所属的村北80亩防风林承包给被申诉人,每年承包费200元。1997年被申诉人韩志华在未经村民小组议定的情况下,以每年每亩400元的费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允许第三人在该土地上从事非法建砖窑活动,致使耕地被毁。自1985年以来申诉人所的该土地,使用,承包,投入与收益全由申诉人独立承担和享有。公民所拥有的诉讼在沒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形下,不能予以剥夺。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高宏图   [河北]    15830856666

委托律师代理处理为宜

2015-01-15 11:48:46

李保忠   [辽宁]    13840508677

不能予以剥夺。

2015-01-15 14:21:00

姜曙滨   [上海]    18221065385

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2015-01-15 15:41:32

闫建秋   [河北]    18932918019

最好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予以全面分析解答,确定具体解决方案。

2015-01-15 18: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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