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买方的男朋友。 买方在12月18日2014年时签署合同,并且交上10万元订金,在条款18里也注明了会在12月23日2014年之前补上另外50万订金。过户日期定为1月30日2015年。 我负责支付首期款,而买方负责向银行办按揭。我们很想购买这间房子。 由于我的钱是从外国汇进来,结果汇钱时出现状况,钱被耽误了。所以至今无法把50万交给卖方。我打算把首期款(包含50万)筹齐,然后在过户日期时带过来让买方办过户手续。 因为50万一而再的延迟,卖方已经变的很不高兴。如今卖方想在这个星期六(1月24日2015年)向中介公司拿回房产证,并且说我们违约而要没收10万元订金。 我想询问的是: 1。我们买方是不是因为条款18而已经处于违约状态?我们已支付了10万元订金(条款1.2),在法律眼里这个合同的订金是否是10万还是60万? 2。卖方是否有权利在过户日期前拿回房产证? 3。如果过户当天(1月30日2015年),我们出现在中介公司而卖方没有出现的话,那卖方是否违约? 4。中介公司跟我说,如果卖方拿回房产证,他们将会当我们买方违约而向我们索取10万元赔偿(条款14),他们是否可以在过户日期之前这么做? 希望您能帮助我们解决困扰。 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