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公司不给员工辞工,我们也按照了公司规定写了辞工书和提前一个月辞工,但是公司却迟迟不肯让员工辞职,并还那工资强留员工,我们难道没有员工维护的个人权利吗?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员工辞职时如果没有任何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单位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并可以要求单位出具相应的离职手续,如果单位不出具,可向劳动监察投诉,或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诉。
2015-01-26 17: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