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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总局核名代理?

咨询者 : QQ1907130010 - 北京     时间 : 2015-01-30 16:27:33    状态 : 已解决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李保忠   [辽宁]    13840508677

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015-01-30 16:51:51

牛国荣   [北京]    15810115959

提出审批

2015-01-30 19:52:56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广告贴

2015-01-30 22:11:47

赵江涛   [北京]    13031008678

广告贴

2015-02-02 0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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