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1年,婚前父母出资首付,购置房屋。合同甲方为我和父亲; 2.因父亲年龄问题,无法贷款,我办理了按揭贷款。依据房产证办理人员的建议,房产证只登记在我的名下; 3.婚后,我和父母共同还贷。父母还贷月数约占已还贷月数的2/3; 现女方提出离婚,诉讼正在进行。请问房产如何分割?父母对此十分关心,他们的还贷份额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吗?
参考如下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015-01-30 20:34:28
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和共同还贷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父母还贷部份应当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2015-01-30 22: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