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因公司股权100%转让。原在一台资企业上班自1991年8月至今近24年,单位从99年7月-200611之间没缴医保(本市城镇户口),也是按岛外最低工资缴社保,非本人实际工资,请问是补交或可申请经济补偿,何者划算?因单位原因补缴的工资基数社保补差等其他滞纳金个人需要承担吗? 公司名称是否变动对于个人补偿有影响吗?原公司劳动合同是否会因公章注销,而取消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如果来不及申请到补缴或经济补偿,下一步应该怎么收集证据,找什么部门诉求。 如果购买方借工作需要想让本人续签新公司合同,不想续签时如何利益最大化? 对于社保缴费计算年限,是从97年什么时候算起?女性员工需缴医保年限多少年才无须在退休前自补医保差额。对属于4050的,今后如果失业或灵活就业,选哪种社保缴费更有利? 自2008年起执行的年休假未执行,如何获得工资?工作年限15年以上的年休假如何计算,假设股权转让前企业不支付,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诉求取回。 谢谢! 祝您新年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