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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总局核名?

咨询者 : QQ1907130010 - 北京     时间 : 2015-02-14 13:17:13    状态 : 已解决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6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5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李保忠   [辽宁]    13840508677

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2015-02-14 20:19:26

李建成   [北京]    18301622545

你好,请描述清楚具体问题

2015-02-14 22:48:52

赵江涛   [北京]    13031008678

则和

2015-02-15 21:54:58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知道了

2015-02-20 18: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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