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05年我购买的城中村改造小产权房签定合同时购房款一次付清,此后一年左右卖方电话告知我说:"你的房已经卖给了别人,能否给你从换一套?"我回答:"坚决不行."至此07年我去要房,卖方回答现在没有房以后再说.08年我请律师给卖方发去了催房律师函,卖方无反映.09年10月,我去找卖方法人要房,回答我房子已经没有了,可以给你退购房款,但没有利息.09年11月我起诉卖方,诉讼请求退还购房款和卖方所应承担同期银行利息及诉讼费用,同月开庭,卖方辩称认可购房事实,但诉讼已超两年时效,开庭中法官也认为诉讼程序有点问题,我辩称08年的律师函是催要房,现在起诉的是要房款和利息,请问康律师,我这样说对吗?还有其他解决方法吗?敬请康律师给予指导。一个下岗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