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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方离婚申请?

咨询者 : fa146362 - 浙江     时间 : 2010-12-08 08:48:01    状态 : 已解决



1.双方通过包办介绍形式结婚。 2.2007年10月办酒 12月领证 2008年6月3日生下一个男孩子; 3.婚后,男方以女方为主两年内无生活压力,过的较安逸,有吵闹。 4.于2010年7月开始,女方申请提协议离婚。9月男方签字同意。协议中已明确孩子归属及财产分割问题。但因两人没有时间回原户藉处,一直未去民政局完成离婚手续。期间有住同一房屋下。 5.现女方请男方协助完成手续。男方拒绝,又不想离婚,并开口要孩子。 6.特殊情况:在2009年年底有购一公司福利房。以女方名义申请,产权男方亦有至房产办理中心口供同意房产权归女方一方所有,但目前流程在办理中,预计2011年2月可领取两证。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王红梅   [河北]    18931136387

如果女方无法同男方协议离婚的话,可以去法院诉讼离婚,孩子较小的情况下,一般会判归女方所有,房子可以协商由女方所有,如果男方出资的话,分一部分钱而已。

2010-12-08 09:22:18

倪振杨   [浙江]    13566782836

协议离婚不成可以起诉离婚! 关键是需要符合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 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 供参考。如对解决你的问题有帮助请予采纳。

2010-12-08 10:05:05

李颖   [北京]    13693127273

协议不成,可起诉离婚。 人们都不在户籍地的,可向被告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起诉。

2010-12-08 19: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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