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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企业工商总局核名?

咨询者 : QQ1907130010 - 北京     时间 : 2015-03-03 15:27:58    状态 : 已解决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 5 位律师回答

牛国荣   [北京]    15810115959

申请批准

2015-03-03 15:35:06

李建成   [北京]    18301622545

你好,这种情况是可以咨询主管部门的,需要帮助,可以来电咨询。

2015-03-03 15:40:50

李保忠   [辽宁]    13840508677

请输入解答的内容,字数在4000字以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015-03-03 17:04:39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广告

2015-03-06 21:48:27

赵江涛   [北京]    13031008678

定的原

2015-03-13 14: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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