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发薪日是次月10-15日,但我们公司实际发薪日是次月20日以后。算不算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就您提供的事实,已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您可以依法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或到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公司支付并要求赔偿。 有例外情况,需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您可以联系我。
2015-03-05 11: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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