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就职于浙江某纺织工程的上海办事处,2014年9月入职,但目前工资只发放到2014年10月。能否以恶意拖欠工资为由,要求辞职并给于经济赔偿。 入职时签订的合同为虚假合同1800一个月,本来说后续会签订协议,一直拖着没有签。
不知道你所说的虚假合同是什么意思?除了虚假合同外是否有证据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 一般来说,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以拖欠工资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能够获得经济补偿的; 同时该案还涉及入职一个月以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问题。
2015-03-17 16:5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