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1994年,单位领导搞改革要求对外找项目赚到钱发工资,因为没有项目,上班3个月没发1分钱,领导提出要我写停薪留职三年报告并且可以免交管理费,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签了合同,在其它单位上班。三年后到原单位要求上班被拒绝,又签了三年,单位领导同意给我保留工作关系直到调离本单位。在此期间单位也没有通知关于调整档案工资要求年度考核的要求,自己也不知道有年度考核,后来单位被本系统其它单位兼并,要求我们一次交清停薪留职期间每月200元管理费,50岁以上可以办理病退。现在已退休多年,工资太低,找了单位领导要求把停薪留职期间两年一级的档案工资给调回来,单位找了人社局工资处的答复是没有参加年度考核不能调整档案工资,当时单位没给我们通知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避免让我们个人承担经济损失,找回我们的应该得到的工资,特向律师咨询请教,希望能给确切的答复和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