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是一名村官 从2010年到2014拿奖金2万多元 被判5年6个月 因为被判集体贪污 加起来9万多 还有3人 加我父亲4人 但他的确没有贪污 贪污的话也不能说每年就发几千块钱吧 我们觉得特别冤 现在在看守所已经6个多月了 现在二审都过去3个多月了 这两天听说还要开庭 是什么意思呢 就是判个缓刑也好啊 这么重 这个对社会危害性也不大啊 而且我家很穷 他们也可以来我家调查啊 要是真贪污的话还有什么好说的呢 我爸爸也说了死都不服!!谢谢 希望能收到回复!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2015-03-16 13:4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