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描述: 本人预购买小区地下车位使用权。该地下车位为人防物质库,产权属于国家所有。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商投资建造,拥有使用权。这一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定义了地下车位为开发商所有,非本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现开发商把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给本小区业主。转让期限同购买的本小区住房相同,也就是同为70年。开发商业明确表示购买的为使用权,不是产权,产权归国家所有,故无法办理产权证。 我的问题是: 1.我与开发商签订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2.转让年限问题。本人认为,该合同从本质上看就是一个年限为70年的租赁合同,只是被开发商偷换概念了,当然作为车位购买者也希望期限能够为70年。但《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为20年,超过该期限将不受法律保护。问,这样偷换概念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在合同年限上是否与《合同法》相冲突?如果买卖双方都是自愿的,那么这个70年的年限是否受法律保护? 3.使用权问题。开发商转让给我的是使用权,如果将来我不需要该车位了。我是否可以再把这个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对使用权的这种处置是否合法?个人认为:如果使用权开发商转让给我是合法的话,那么我再转让给别人也同样合法。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你所欲购的车位为人防工程,如果开发商已经取得了人防部门的审批手续,那么你们的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没有人防的审批那么开发商也无权处分。
2010-12-08 13:2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