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15年1月19号回来上班公司让我续签的合同,日期为2014年9月20号至2016年1月份,但现在上了两个月班后,公司要开除我,请问我应该怎么样维护我的权益?若开除,公司应该如果赔偿?谢谢!
首先,哺乳期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你坚持要求履行劳动合同,则应当继续履行。如果你接受单位开除,是可以要求双倍经济赔偿的。
2015-03-17 10:43:24
您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四条规定,哺乳期应为十二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 即较长时间内你都可以坚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你接受单位开除,是可以要求双倍经济赔偿。
2015-03-17 13:2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