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3年因企业关停和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2014年根据相关法律,鉴定我所患的职业病与在原单位工作时有关,并且原单位也认可,并且鉴定上了工伤,评了十级伤残。我请问,我2014年鉴定上工伤前,花的治疗职业病的医药费,交通费,由谁来承担,其法律依据是哪一条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5-03-30 10:3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