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我与包头市胜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总房价51万元。当时开发商要求所有购房者交纳15万元的保证金。所开据的收据标明房款。当时开发商口头说交房日期2012年底。2011年11月开发商通知如全部交纳所有房款将优惠房价全款10%。我一次性又交纳了31万多元,但所开的收据上标明房款金额为36万元。并在原《商品房认购书》上所交款项处做了更改也注明又交纳了36元,加盖了房地产公司的印章。我合计交纳46万多元给开发商。2012年中旬因开发商资金链问题开发商自杀,导致所购房产至今停工。近日收到胜达房地产公司委托律师所下发的律师函。内容是,所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因涉及胜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顶房款案件,胜达公司认为所签《商品房认购书》属无效合同将不予履行。缴纳的房款在胜达公司清偿后给予清偿。请贵律师您给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