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劳动仲裁方面的问题,我们是被雇佣员工,工作满一年,年初公司裁员,不给一分钱补偿,理由是员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出具的证据1.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有一条说如果员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即可解除劳动合同。2.项目组提交过项目立项书,但最终项目上线时间晚于立项书上的时间,故认为项目延期的几个月发放的工资是对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 但项目延期原因及项目开发过程中公司领导是全程了解情况,并同意相关延期上线的计划调整的。 因此我希望咨询律师,对方出具的证据是否有法律效力,对方是否能根据此证据不给被辞退员工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你是严重失职才能解除。虽然你不负责举证责任,但是提供例会记录和邮件证明自己已尽职责,损失不是个人造成的,而是公司领导层决策造成的损失,应由公司承担。
2015-03-31 16: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