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申请书》; 2.指定代笔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填写申请书的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 3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延期。 4、《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需缴回《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 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