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注册商标的受理与审查工作
⑴ 商标局自收到转让申请后十五日内发《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⑵ 自确立申请日起六到八个月可以收到转让《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该证明需跟原《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 ⑶ 《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标注的日期为转让注册的生效日期。 商标转让需到国家商标局办理备案,以下为商标转让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 1、未使用商标转让规定书件的。 2、未使用中文简体填写,转让人、受让人名称和地址等。 3、未填商标类别或是错填的。 4、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未在委托书上盖章或签字的,或未填写代理组织名称的。 5、未填写注册号或申请号,或填写的注册号有误的。 6、转让人、受让人未在书式上签字或盖章的。 7、申请书、委托书、合同上转、受让人、委托人的盖章或签字不符合的。 8、打印不清晰,没法辩认的。 9、未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件的。 10、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商标转让文件没有附送中文简写的。 对转让申请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1、转让人的主体资格审查 注册商标转让,需要审查转让人是否是商标注册人,即审查申请书上填写的转让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记录的注册人名义是否相符。 2、商标权权利审查 注册商标申请转让,该注册商标应为有效注册商标,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间内; (2)注册商标未被注销、被撤销; (3)注册商标未被人民法院查封; (4)注册商标未在商标局办理过质押登记 3、相同近似商标是否一并转让的审查 注册商标转让,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4、对转让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审查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集体商标:受让人应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2)证明商标:证明商标转让,需要审查受让人有没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测和监督能力,是否符合证明商标的主体资格。 (3)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或地名的商标:此类商标转让给该地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时,需要审核是否会产生误认、混淆。 (4)含有企业名称的商标在转让时是否会产生误认、混淆。 (5)注册商标申请转让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正在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已经审查处审查通过或初步审定的,如不一并转让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混淆的。 (6)其他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
2015-03-31 15:2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