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举报了一起侵占集体耕地建工房的案件,经国土局调查核实,2011年对违法占地者下达了处罚决定书,但是处罚决定书下达后一直没有落实。 2014年违法者又在该地块翻建新房,我又向国土局举报,国土局又去调查,违法占地者拿出了一个宅基证,该证号为冀()字第2004885号,颁发日期为1993年5月8日。国土局见有宅基证,就给我出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称:“建房属合法占地。”因不服该答复意见我向本县申请复查,复查意见直接支持了国土局。我又向保定市申请复核,2015年1月14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复核委作出了《保复字(2015)3号》复核意见: 经查,×××所持有的宅基证,证件号码为冀()字第2004885号,发证日期为1993年5月8日,存在证件效期与发证日期不一致的情况。另查,1993年已经成立土地管理局,宅基地证办理责任主体为县土地局,而此宅基证扔加盖土地局成立之前的土地管理专用章,存在用章主体与行政主体脱节问题。 据此,对县复查意见不予支持。建议我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由各级纪检部门立案查处。 问:我要求县国土局遵照保定市的复核意见,应该收回该宅基证,但县国土局还是坚持该宅基证合法有效。对于县国土局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请问我是否能提起行政诉讼、我是否能成为诉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