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在永昌县中医院工作了28 年还是临时工,期间院方未给缴纳养老金,医疗金等,也未给办理转正,现在66岁了,身体状况不太好,也干不动工作了,找院方和卫生局交涉了几次,给的回复是每月给300 元退休工资,可是我们觉得300 元无法解决以后的养老问题,请问都律师,我们应该得到多少经济补偿算合理
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与临时工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单方面解除与操某的劳动关系后,应当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8条的规定,向临时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2015-04-09 13:3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