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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总局核名?

咨询者 : QQ1907130010 - 北京     时间 : 2015-04-09 15:08:01    状态 : 已解决



一、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没有国际);?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条件要求。 1、无行政区划表述----须注册资本金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2、无行业表述----必须注册资本金一亿人民币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其中的五大类。 3、中字头企业名称核准----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需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4、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包括企业集团)----由企业所在地工商局审查后,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意见书,我公司代理报送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掌握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础信息,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另外 5 位律师回答

李建成   [北京]    18301622545

广告

2015-04-09 16:22:44

牛国荣   [北京]    15810115959

广

2015-04-09 19:10:29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知道了

2015-04-09 20:59:38

刘雪梅   [北京]    18614085357

已阅

2015-04-10 09:49:12

赵江涛   [北京]    13031008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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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1 19: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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