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于2014年8-9月到我村(原告)订购雪莲果,其间被告曾去视察和评估土地及果子后于原告口头商议定价为34600元整/共16亩,并给于1600元整为定金,定为年后来挖雪连果(即2015年2月18号以后)并一次付清余款。期间雪莲果一直在地里。(之后有段通话录音可做证据) 2015年3月,原告由于土地急于春耕,便催促被告来挖雪连果,被告称今年雪莲果行情不好要原告降价,在原告与被告再次商议妥协后,将其原价格(34600元)改为17000元整(包含1600元定金)。 2015年4月初,被告来挖雪莲果,其挖掉一半(8亩左右),4月9号被告又谎称雪莲果果子不好为理由要另定价格,至今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 那么现在可以告被告谢什么罪及赔偿?